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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点迷津】国家总局答复: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怎么办?

2024-12-10 19:28:06  点击量:

1、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怎么办

留言日期:2022-11-10

总局领导,您好!基层执法人员在稽查办案时发现,一些所谓的“打假人”在农村小店明知是过期食品仍然购买并拍照拍视频留存证据,并以此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要求调解,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退一赔十、不足一千赔一千。遇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应该如何处置。?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11-10

答:你这个问题,好多基层监管人员都关注。近日有新闻《6人敲诈3000多家门店!一犯罪团伙被淄博警方抓获》请关注一下。一、关于“在稽查办案时发现”。这是案件来源的途径之一,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案件来源的途径还有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所有这些途径来源的线索,都要依照办案程序处理。二、关于“打假人”。现行法律并无“打假人”的规定,“打假人”与“消费者”也并无明确的界限,是否“为生活需要”也很难区分。所以,只要是购买了问题产品的索赔请求,都要按照处理投诉的程序处理。三、关于“农村小店”。《食品安全法》并无农村小店的概念,只是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所以,无论是农村小店还是城市商超,食品违法行为均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四、关于“过期食品”。“过期食品”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但食品超过保质期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加强管理。五、关于“要求调解,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提出十倍赔偿请求”如何处理 (一)关于调解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争议具有调解的职责,其第三十九条只是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至于如何受理投诉、受理后如何处理,其第三十二条规定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处理。(二)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投诉的调解职责。具体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是否有调解职责,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有调解职责。(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范围。需要赔偿的应当由提出赔偿者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的,提出赔偿者可以提起诉讼,是否赔偿应该由司法机关裁决。六、关于购买“过期食品”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如何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过期食品”的投诉,应当按照处理举报的程序处理即可。针对你的问题精简的说:食品安全问题不调解,对索赔请求无权受理,对投诉按案件办理程序处理。

 

2、仅违法而没有违反食品安全…准,能否用第136条免罚?

留言日期:2023-03-22

总局:
    食品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们会说这个经营者违“法”, 即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0项,而不会说这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说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的食品”,理应无法获得十倍赔偿的,即消费者想要获得十倍赔偿是无法可依的。当然,最高院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与我的说法相反。
      如果“食品中违法添加了非食用物质”(见第1—6批汇总),比如吊白块等,那么我们是用《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项定性的。显然,这个食品经营者的行为是违“法”而不是违“食品安全…标准”。而《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用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我想问的是:对于这种违“法”的行为,是否不得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36条?换种说法,只违反《食品安全法》法条、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到底能不能适用第136条免罚?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回复时间:2023-03-22

现实中,有部分经营企业明知经营的食品是违法食品(主动宣称功能主治),送检检不出已有标准或者已知禁止添加的化合物,非法添加母核相同功能相同的化合物衍生物,用检验报告等资料信息来逃避责任和处罚,此类行为很多涉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建议严格按照法条执行,执法不仅仅是针对个案的执法,还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威慑。

 

3、关于肥料标识违法问题

留言日期:2023-03-16

目前,《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21)属于强制性标准,如果生产销售的肥料标识不符合该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即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否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如果不能,哪依据什么进行处罚?
请明示。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回复时间:2023-03-21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依据行政法规。

 

4、关于有许可但未在裱花间制作裱花蛋糕的处罚法律适用

留言日期:2023-03-20

总局领导好,我是基层的一名执法人员,我们在日常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建有裱花间,但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未在裱花间制作裱花蛋糕,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也许可了可以制售裱花蛋糕,想问一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应该适用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还是应该适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的规定按照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回复时间:2023-03-21

答:按照规定餐饮企业需要设置专间但是未在专间操作的情形如何处理。一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是《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对裱花间等专间有明确标准要求。在食品安全执法工作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掌握和运用非常重要,在工作中应当注意积累使用。

 

5、食安法122条问题

留言日期:2023-03-17

您好,领导:
请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2款的“明知”如何界定?有没有相关解释可以参考?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回复时间:2023-03-21

“明知”就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参考刑法司法解释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二)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6、超过有效期化肥如何处罚

留言日期:2023-03-09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的农资店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化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里哪一条款进行处罚。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复时间:2023-03-13

您好!具体执法问题请按规定逐级请示。谢谢!

 

7、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

留言日期:2023-03-02

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
大学食堂与餐饮公司签约,将食堂承包给有经营资格的餐饮公司经营,并且责任自负,经营自负,但大学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则是以大学的名称来办理的。
问:如果该食堂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用承包商做为被处罚人?如果不可以,依据和原由是什么?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回复时间:2023-03-03

一、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未依法履行管理责任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二、集中用餐单位的承包方,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对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8、食品中有异物的理解

留言日期:2023-01-31

近期,我市出现大量职业打假举报:汤里、粥里有头发、方便面、米线里有塑料虫等均要求商户赔钱,一部分是举报人员故意为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又没有发现问题,回复举报人,对我们执法人员处理不满,对我们进行复议、诉讼,目的是让执法人员施压商户进行赔偿,占用大量执法资源。请问这些情况算食品安全法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吗?该如何处理?请上级领导进行解答。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回复时间:2023-02-02

答:基层执法监管执法不易,向基层同事致敬。针对本问题涉及到具体个案认定,因实践中的情形不同,认定处理也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处理此类问题的总原则。就问题中的情形,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供参考:一、对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六)和第一百二十四条(四)所指的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应当查清事实,依据相应情形进行裁量处罚;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现场制售、即食的食品如粥、面、炒菜等,出现异物的原因有可能是原料问题,也有可能是从业人员未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所致,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但是也应当查清事实,依据相应情形进行处罚。三、如不能证明该异物是由于经营者过错所导致,且有合理怀疑是举报人故意所为,建议相对人及时报警,请公安部门介入调查为宜。

 

9、过期食品销售

言日期:2023-01-30

总局您好,请问超市销售区货架上摆放过期预包装食品是销售过期食品行为吗?应该怎么处罚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回复时间:2023-01-31

食品经营者将食品摆上货架,即可视为提出了合同的要约,消费者购买即达成合意,在放上货架的时候, 经营者已经把该商品视为了一个可用于出售的商品。超过保质期食品陈列于货架应定性为经营禁止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如果超市便利店虽然使用了高科技手段对其所销售的食品生产日期进行管理,但仍然将过期食品实际销售给了顾客并开出了销售票据,这种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可以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但如果通过高科技技术手段对所销售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管理,在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就无法结账,并以此杜绝销售 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可能性,也避免了人工管理可能出现的疏漏的情况,在实际案件办理中可结合案情实际,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相关规定进行裁量。

 

10、立案调查期间发现当事人又有新违法行为是否可并案处理

留言日期:2023-01-30

你好!请问执法办案机关在食品生产违法案件立案调查期间,又发现当事人有新的食品生产违法行为,办案机关是并案处理,还是对新的违法行为另行立案来处理?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回复时间:2023-01-31

建议并案处理合并处罚。执法实践中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工作的顺畅、及时、便利是非常重要的。

来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品牌与防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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