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技术 >

详细内容

如何使用人工合成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

2005-07-18 10:19:27  点击量:

  问: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如何安全有效的使用人工合成着色剂?能否简单介绍一下它们的特性和使用要点?
  答: 食品与其他物质一样,在光的照射下,都会呈现出一定的色彩。评价食品外观质量的优劣就是通过色、香、味、形这四个基本参数来确定。这里所谓的“色”即食品的颜色。它是最先通过视觉为人们所感知到的,对不同的颜色,人们的反应也是不同的。这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食品的接触,在人们思维中已经将不同的颜色赋予了不同的食品。如红色的苹果,黄色的香蕉,绿色的青菜,紫色的茄子等等。由于视觉是人接收信息的最重要来源,是最直接的信息来源,因此,人们在判断一种食品的优劣时,往往首先观察其颜色,从而决定对某一种食品的“取舍”。
  尽管天然食品的种类繁多,色彩各异,给人以极大的食欲。但是在天然食品的生产、加工、贮存、运输过程中,要受光、热、氧、温度、压力等外界环境的影响,很容易变色和褪色。为了保持食品本身的颜色特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通常要对这些食品进行调色,以提高人们对食品的感官需要。比如苹果果肉与空气接触后,就会由于氧化的作用变成褐色,而如何保证其在加工过程中不变色或加工后还能具有原先的色彩,就是加工生产者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而对于人造食品来说,如何赋予其鲜明、悦目、逼真、和谐的色彩,给人以味道的遐想,就更加重要,有时色彩的变化就决定了某种食品的销售前景。
  对于人工合成的着色剂,虽然众说纷纭,但只要按照我国的国家标准规定,是无可厚非的。当然,在使用其进行调色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由于此类色素的纯度都比较高,在使用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称量准确,以免形成色差。即使同种颜色的着色剂,品种不同时色泽也可能不同,在使用前应注意。   2. 着色剂一定要配成溶液再使用,以免形成色斑;配制溶液要使用蒸馏水或冷开水,尽可能不用金属器皿,最好现配现用。
  3. 染色适度。
  4. 使用混合着色剂时,要用溶解性、浸透性、染着性等性质相近的着色剂。
  人工合成着色剂的种类比较多,本文主要介绍在食品、饮料中最常用的两种色素:柠檬黄及日落黄。
  柠檬黄,又叫酒石黄、肼黄、食用黄色4号。分子式为C16H9N4Na3O9S2,相对分子质量为534.37。
  柠檬黄是目前世界上应用最广泛的一种使用合成色素,为橙黄色粉末,无臭。易溶于水、甘油、乙二醇,微溶于乙醇,在21℃时的溶解度为:118%(水),9%(10%乙醇),3%(50%乙醇)。不溶于油脂。0.1%水溶液呈黄色,在柠檬酸、酒石酸中稳定,遇碱稍变红色。最大吸收波长(428±2)nm。耐光性、耐热性(105℃)、耐盐性均好,耐氧化性较差,还原时褪色。易着色,坚牢度高。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规定:柠檬黄可用于果汁饮料、配制酒、糖果、糕点、果冻、果子酱、西瓜酱罐头、青梅、虾片、腌制小菜,最大使用量为0.10g/kg。用于冰淇淋最大使用量为0.02g/kg;用于植物蛋白饮料及乳酸菌饮料,最大使用量为0.05g/kg。
  日落黄,又名晚霞黄、夕阳黄、橘黄、食用黄色3号。分子式为C16H10N2Na2O7S2,相对分子质量为452.38,为偶氮类色素。
  日落黄为橙红色粉末或颗粒,无臭。易溶于水、甘油、丙二醇,微溶于乙醇,在25℃时的溶解度为:19.0%(水),3.0%(50%乙醇),20%(50%甘油),7.0%(50%丙二醇)。不溶于油脂,中性和酸性水溶液呈橙黄色,遇碱变为红褐色。吸湿性强,耐热性及耐光性强,还原时褪色。溶于浓硫酸得橙色液。易着色,坚牢度高。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规定:日落黄可用于高糖果汁饮料、碳酸饮料、浓缩果汁、配制酒、糖果、糕点、西瓜酱罐头、青梅、虾片、植物蛋白饮料及乳酸菌饮料中,最大使用量为0.10g/kg;用于冰淇淋最大使用量为0.09g/kg;用于糖果包衣及红绿丝,最大使用量为0.20g/kg。
  目前我国市场上各品牌合成色素价位普遍较高,生产商用于食品生产中后成本比较高。上海健鹰食品科技研究所应市场要求,一方面开拓国外经销市场,进口合成色素,另一方面自己研制各类人工合成色素。经过我所技术中心试验证明,不论是我所进口的着色剂还是自己研制的着色剂,其品质、价格以及染色力均更优于同纯度国内知名品牌的着色剂。这些着色剂产品现已应市,其物美价廉受到广大使用厂商的欢迎。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