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技术 >

详细内容

【管理技巧】中国食品企业【新供方开发】管理流程!

2024-05-06 18:30:19  点击量:

 

在以下情况下可申请开发新供方:

现有合格供方无法满足需求;

公司处于价格、交货期等方面的因素考虑需要新开发供方;

其他需要开发新供方情况。

 

1

开发申请

 
 
 

新供方开发申请按以下流程执行:

1.1需求部门在提交采购需求时可一并提出新供方开发申请。

1.2采购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需求或新供方开发申请进行确认,优先选择合格供应商名单内或开发新供应商。

1.3对于新供方开发申请需求,现有合格供应商无法满足科研项目的业务需求时,由需求部门在新供方开发申请中说明原因,由技术部新供方开发申请转交科研开发,审批通过后由技术部自行负责新供方开发及交样等工作;

但必须在产品FAI认证前按流程向质量部提报资料,由质量部组织采购部门和技术部门参与进行供应商认证及样品确认,通过后向采购部门进行供应商移交。

1.4其他部门新供方开发申请,由采购部将新供方开发申请报审批通过后,启动新供方开发工作。

 

2

资质调查

 
 
 

2.1 采购部负责收集供方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2质量安全部根据供方的相关资质证明对供方资质进行确认,以下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1)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誉和纳税记录,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3)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具备必须的生产经营设施;

4)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或业内合作业绩;

5)属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毒物质等特殊行业要具有相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6)电子物料采购必须为原厂或代理商,代理商必须拥有原厂正规授权代理资质。

7)制造商必须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且有效期范围内,并认证范围应覆盖公司拟采购的产品或服务。

2.3 符合公司资质要求的新供方,进入评审环节;

不符合公司资质要求的新供方,应停止后续开发活动;

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实施开发时,应由需求部门就开发原因作出详细的阐述和说明,报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下环节。

2.4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即时进入实施开发时,由申请人明确意见并与质量部协商确认认证结论时间,经审批。

质量部必须在认证结论确认时间前给出新供方认证结果。

 

3

供方认证

 
 
 

3.1 质量部三个月内完成新供方认证结论的制定。

3.2 由质量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认证,但下述条件的新供方必须实施现场认证,具体条件如下:

提供关键物料的供方;提供关键物料的供方;提供技术外包件的供方;其它有特殊质量要求的供方。

1)现场认证由质量部负责组织,技术、采购、工艺等相关部门人员根据需要共同参与实施。

2)现场认证内容依据要去实施。

3)现场认证结论

质量部负责提交现场认证报告,给出明确结论;

现场认证得分为A、B类新供方,质量部应对现场认证中提出的改进项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和关闭,验证关闭情况应一并通报认证组成员;

现场认证得分为C类新供方,质量部应要求供方在规定时间内对现场认证提出的整改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并通报现场认证组成员,经现场认证组一致确认合格或重新现场认证合格后方可关闭;

现场认证得分为D类新供方,质量部应立即评定该新供方为不合格供方,新供方开发流程终止,禁止发生采购行为,通知技术和采购部需要重新选定新供方。

当D类新供方出于特殊情况仍需进行采购或继续后续开发活动时,应由需求部门作出详细的阐述和说明,报审批,通过后通报认证组成员。 

 

4

临时供方资质认证

 
 
 

由质量部负责将现场认证通过,且所有现场认证不符合项得到有效关闭的新供方,通报认证组成员后,特殊情况另行处理,由质量部负责及时更新临时供方清单。

 

5

临时供货及业绩评价

 
 
 

5.1 供方取得临时供方资质后,可进行临时供货;临时供方临时供货的组织由采购部按要求实施采购。

5.2 临时供方供货期间,质量部应根据业绩评价流程与标准对其供货业绩进行跟踪评价,在试用期结束前(新供方取得临时供方资质后不超过一年)应及时组织其业绩评价工作;业绩评价合格的,组织新供方纳入工作;业绩评价不合格的,启动供方退出流程。

5.3 临时供方在试用期间供应物料发生A类质量问题或连续三批次质量不合格时,启动供方退出流程。

5.4 若临时供方达到淘汰条件仍需继续供货的,应由需求部门报审批。

 

6

新供方纳入

 
 
 

6.1 供货业绩评价通过的临时供方,质量部组织新供方纳入工作。

6.2 采购部组织供方签订合同。

6.3协议签订完成后,质量部将新供方正式纳入,更新并发布更新后的合格供方清单。

 

来源:四明渡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