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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户注意了!这些物质“凡添加 即入罪”

2015-11-16 09:59:26  点击量:

    继日前通过石狮日报向广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户发出“在肉丸、面条、饺子皮中添加硼砂,行为严重者将获罪”的警示后,日前,石狮市市场监管局邀请石狮市公安局、石狮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来到现场,分别从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法律量刑等方面,为牛肉羹、鱼丸、肉丸、面条等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户,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依据10月份开始实施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入罪门槛降低,追责力度加大,市场监管局发出提醒,广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户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否则一不小心踩了法律红线,将追悔莫及。

    部门提醒:

    非法添加以下物质一不小心就会犯罪

    可能被添加于腐竹、粉丝、面团当中的“吊白块”,可能被添加于肉羹、肉丸当中的“硼酸和硼砂”,可能被添加于火锅底料当中的“罂粟壳”,可能被添加于火腿、鱼干、咸鱼当中的“敌敌畏”,还有被用来勾兑假酒的“工业酒精”……

    以往,因非法添加以上物质被查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但许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户却不以为意,仍不时抱有侥幸心理。在日前的警示会上,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相关部门负责人依据《食品安全法》三令五申,上述物质均为食品中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任何情况下均禁止被添加使用,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犯罪判刑。

    石狮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则对此作出进一步解释,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一旦违反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将被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旦违规行为被查处,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刑。

    值得注意的是,被立案查处以后,不仅仅生产经营者需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提供场所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法律警示:

    从众心理不可有合法经营是正道

    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户添加了非食用物质将被严惩,而可食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就能随意添加?对此,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相关部门负责人给出的答案是“禁止超范围”、“只限量使用”。

    警示会现场,除了“食品中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每位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户手上还领到了一份“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在往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户需对照名单,依法合法规范生产,否则,只要添加了名单上以外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使用名单上以外的食品添加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都可能被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也依据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界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详细解释,同时更列举了一系列容易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劝诫在场人员“从众心理不可有,合法经营是正道”,为存有侥幸心理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户敲响一记警钟。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食品药品经营户的安全防范意识,该局还与现场的每一位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户签订了《食品药品安全承诺签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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