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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企业千万不能“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很严重】
2022-11-14 17:08:50 点击量:
中国食品企业千万不能“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后果很严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呢?2021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拒绝、拖延、限制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