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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过敏原】【必知】

2022-11-17 17:02:1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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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敏

 

编者按

2021年,全球食品市场规模达到535,069亿元。人们在享受食物带来的美味,从食品中获得营养和能量的同时,也有一部分人承受着食品过敏带来的困扰。

据统计,食品过敏在成人中发生率约为5%,儿童的发生率约为8%。食品过敏轻则引起皮肤红肿瘙痒、肠胃不适,重则导致呼吸困难、血压下降甚至意识丧失危及生命。

近些年,过敏原已经成为引起国内外食品有关警示通报中的第二大原因,仅次于微生物污染;在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的威胁人类健康的各类因素中,食品过敏排在第4位。因此,食品过敏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广大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重点关注。

    今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下食品过敏原、我国和主要贸易国及地区对食品过敏原的相关规定。 过敏原又称致敏原、变态反应原、变应原,是指能够诱发机体发生过敏反应的抗原物质(蛋白质),食物过敏是人们对某些食物产生的不良反应,在医学上属于一种变态反应。

    食物过敏原是普通食品中正常存在的天然或者人工添加的物质,被过敏体质人群消耗后能够诱发过敏反应,例如荨麻疹、湿疹、哮喘、过敏性鼻炎、血管性水肿、皮炎、腹泻、腹痛、偏头痛等。食物过敏的发生机制与不正常免疫(特别是IgE抗体)有关,还有一种与食品过敏类似的情况,叫作食物耐受不良,也是因为进食某种正常状态的食物引起的不正常反应,其表现与食物过敏相似,也与某些特殊敏感人群有关,但其发生机制与免疫机制无关,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牛奶乳糖不耐受。由于食物过敏与食物耐受不良很难区分,人们习惯统称为“食物不良反应”或者直接称之为“食物过敏反应”。

地区
 

1

中国

 

我国关于食品过敏原的相关规定包括: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GB/T 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对过敏原的种类及标签标示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4.3 条款“致敏物质”中的4.4.3.1条款规定: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共8类),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法规查询网址

 

 

 

http://www.nhc.gov.cn/wjw/aqbz/201106/53c53d99b71940c7a74830f86b46f8db.shtml

 

 

2

欧盟

 

欧盟法规 (EU) No 1169/2011《关于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Article 9 “强制性事项一览表”中要求,凡是含有下列致敏成分或者不耐受成分(共14类)的食品必须向消费者告知: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

b)甲壳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如鲈鱼、鳕鱼);

d)蛋类及其制品(如鸡蛋、鸭蛋);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如牛奶、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如杏仁、腰果、胡桃、板栗);

i)芹菜及其制品;

g)芥菜及其制品;

k)芝麻及其制品(如黑芝麻、白芝麻);

l)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含量10ppm以上,以二氧化硫标示(如蜜饯食品);

m)羽扇豆及其制品;

n)软体动物及其制品。

 

法规查询网址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1R1169&qid=1661474264875

 

3

美国

 

2014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收到了一份公民请愿书,要求其将芝麻和芝麻产品纳入主要过敏原进行监管,并在食品标签中进行过敏原声明。2021年4月23日,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名为"the Food Allergy Safety, Treatment, Education, and Research Act of 2021"的新法案,即《2021年食品过敏安全、治疗、教育和研究法案》,简称FASTER法案。该法案将芝麻列入《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确定的主要食品过敏原(major food allergens)名单,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这意味着从2023年1月1日起,芝麻将作为主要过敏原予以监管:凡是含有芝麻或从芝麻中提取的蛋白质成分的食品必须在标签中予以明确的过敏原提醒。这将更新现行的美国2004年的《食品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更新后的FDA认可的主要食品过敏原由原来的8类,变为9类,具体包括有:

a)奶类 ;

b)鸡蛋 ;

c)鱼类 ;

d)贝类;

e)树坚果;

f)花生 ;

g)小麦 ;

h)大豆 ;

i)芝麻。

 

法规查询网址

 

 

 

https://www.foodsafety.gov/blog/food-allergy-safety-treatment-education-and-research-act-2021

 

4

日本

 

日本消费者厅发布的食品标示制度中规定,虾、蟹、小麦、荞麦、蛋、乳、花生等7种食材,确定诱发食物过敏,而且相关食物过敏例数多,症状和后果较严重。上述7种食材为特定原材料,要求含有特定原材料的加工食品和特定原材料来源的添加剂上强制标示过敏原。杏仁、鲍鱼、鱿鱼、鲑鱼籽、橙子、腰果、猕猴桃、牛肉、胡桃、芝麻、三文鱼、青花鱼、大豆、鸡肉、香蕉、猪肉、松茸,桃子、山药、苹果、明胶等21种食材,其过敏原性已广泛被认知、过敏症状也比较严重,但重症度不及特定原材料,所以要求含有这21种食材的食品中尽可能标示过敏原。

 

法规查询网址

 

 

 

https://www.caa.go.jp/en/policy/food_labeling/如何在生产加工过程中

控制和管理过敏原?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该符合相关要求。

 

海关在此建议广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在如下方面做好过敏原管理:

 

Q1

配方设计提前关注过敏原

如果配方允许,尽量避免使用含有过敏原的原料;如果过敏原不是产品的预期成分,产品中就不能够包含过敏原;如果某种过敏原存在于产品中,必须按照进口国家(地区)要求在产品标签中予以说明。

Q2

生产过程控制

对于生产阶段而言,确保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始终有效运行,重点是预防没有在产品标识中声明的过敏原进入生产链,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交叉污染,而且在生产过程中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对含有过敏原的原料实施严格管理(包括供应商管理、运输、接收、储存、处置等环节)、对含有过敏原的产品实施HACCP计划、执行严格的清洗消毒程序(SSOP计划)以及生产安排、设备维修、标签设计、过敏原控制的效果验证以及员工培训等方面着力解决。

Q3

追溯管理

过敏原产品的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需要妥善保留,确保可追溯性,一旦在流通环节发生由于过敏原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风险点可以被快速识别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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