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际新闻 > 亚洲新闻 >

详细内容

【进口警示】中国企业进口日本饼干棒虚假宣传“低脂”被罚!

2023-04-21 18:38:07  点击量: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2459****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一弘

外国(地区)护照:*********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路***号

我局在调解投诉(编号:1310106002022091243******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天猫网“B******某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商品“B******某品牌日本进口零食豆乳夹心威化饼干棒休闲代餐早餐低脂”的商品标题中标注“低脂”,该商品实物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中载明:每份(7.2克)脂肪2.2克,不符合《GB2805-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对低脂肪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对商品性能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住所:上海市静安区***路***号。当事人主要从事“B******某品牌”品牌食品的销售,为天猫网“B******某官方旗舰店”的主办方。

2022年9月2日起,当事人通过主办的天猫网“B******某官方旗舰店”销售“某品牌豆奶味威化饼干棒”时,在商品标题中标注“低脂”以及在商品页面标注“营养成分脂肪每100克(G)2.2G”。“某品牌豆奶味威化饼干棒”商品实物包装上营养成分表载明的“脂肪”情况为:项目脂肪每份(7.2克)2.2克,该中文标签是当事人根据商品包装上的日语营养成分表翻译后制作的。商品每7.2克实际含有“脂肪”2.2克。根据《GB2805-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对低脂肪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脂肪含量符合“≤3g/100g(固体)”的含量要求可以声称“低脂肪”。当事人的该款商品实际不符合低脂肪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9月13日修改了页面。

该批“某品牌豆奶味威化饼干棒”系当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从日本报关进口,共计进口36096件,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当事人在天猫网“B******某官方旗舰店”内,通过该商品链接共销售了128件“某品牌豆奶味威化饼干棒”,扣除相关进货成本后,销售收入共1985.03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1985.03元。

综上,当事人在天猫网“B******某官方旗舰店”销售的“某品牌豆奶味威化饼干棒”的商品标题及页面中宣称“低脂”与事实不符,并引起了消费者投诉举报。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985.03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商品网页截图、商品的实物照片、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销售情况、消费者投诉材料等证据材料为证。

2023年2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当事人在商品标题及页面中宣称“低脂”与事实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于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伍圆零叁分;

三、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伍拾伍圆零玖分。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以上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13日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