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大陆新闻 >

详细内容

国家总局答复:简易包装的茶叶能否认定为“预包装食品”?

2022-12-20 17:05:16  点击量:

国家食药总局办公厅关于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是否认定为预包装食品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科函[2016]3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是否认定为预包装食品的请示》(桂食药监报〔2015〕70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来函中“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建议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对于预先包装并具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识的产品,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管理;对于散装食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称重销售食品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16日

 

 

附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称重销售食品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6〕435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商请明确称重销售食品标准适用问题的函》(食药监办科函〔2016〕53号)和《关于商请明确简易包装茶叶产品是否为预包装食品的函》(食药监办科函〔2016〕64号)均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来函所提“称重销售食品”、“简易包装食品”的描述不完整,建议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对于预先包装并具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识的产品,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管理;对于散装食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4月27日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