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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重要】中国食品企业【复检和复验】有关问题!

2024-12-02 19:15:20  点击量:

写在前面:

看到总局关于“食品微生物复验”的答复后,想起多年前我写的《说说——复检复验》的小文。看来,时至今日,仍有很多食品人未搞明白复检和复验的区别,错以为复检就是复验。今天,我们重温一下这篇文章——

 

《说说——复检复验》

不久前看到一个案例,该案说的是某市监局因复检和复验搞混了,导致败诉的事儿。近日又有食品同仁问起此事,好吧,今天就来简单说说复检和复验。

一、复检:

1、依据或出处: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十五号令);

2GB4789.1;等等。

2、结合某市监局败诉的案例,上述规章、标准给出的结论是: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不予复检。
 

二、复验:

1、依据或出处:

1)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药监科〔2016170)

2)行业标准BRT214215;等等。2、复验是为了实验方法和操作的准确性而设计的。


三、复检与复验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1、复检:

是指在初检机构对样品检验出具不合格结论时,由被抽检单位提出,再经另一家检验机构作为复检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再一次检验的行为。

2、复验: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明确,为了保证检测方法的可靠性、准确性、再现性而进行。方法是,由同一检验机构对原样品进行的再次检验,以进一步确认检验结果。


3、两者最重要的区别是——用大白话说!

(1)复验是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对同一样品第一次检测后,再次检验,有很多检测机构对理化指标的样品多采用平行样来验证检验结果,或再次检测来确定最终的结果。复验的实质是,检测机构为了结果的准确性,重复检测的过程。复验属于实验室质量控制范畴!最通用质控的方法,一次性结果的理化指标,一般采取平行样等。而对于试验准确与否的系统性,才采用复验的方法!!!

2)复检就大大不同了,它是检测结果已经报出,但被检单位不认可报告的结果而提出,申请对备份样品再次检测以确定结果是否真实性、准确性的过程。


四、本案中,某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复验理解为复检,是导致败诉的重要原因。当然,案件中还有诸多问题,不再此讨论。


五、说说现行的“复检”和“复验”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1、复检: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是总局在十五号令(部门规章)中规定的,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层级更高的是,国家食品安全标准4789.1,它也规定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2、复验:

1)它的依据是几个推荐性行业标准,从食品安全的法律效力层级而言,几乎毫无强制性,它是为实验室认证而设计的;

2)同时,总局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六、再说总局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1、该规范扩大了食品安全法赋予的范围。

在总局颁布时说,它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但,它扩大了食品安全法的解释范畴。比如,复验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提及或给予概念或提出适用范围。

2、下列三条是规范的原文:制定目的是为了讲清楚检测结果可复现的重要性,同时,是为了说明复验是为了保证结果的准确、一致。

1)该规范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如实进行记录,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名或者等效标识,确保检验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复现检验过程。

2)该规范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结果复验程序,在检验结果不合格或存疑等情况时进行复验并保存记录,确保数据结果准确可靠。

3)该规范第四十一条:本规范所要求的检验方法证实,指检验机构提供证据证明能够正确使用标准方法实施检验;所要求的检验方法确认,指检验机构提供证据证明方法能够满足预期用途;所要求的复验是指同一检验机构对原样品进行的再次检验,以进一步确认检验结果。

3、该规范是以总局文件形式下发,属于规范性文件,毫无法律效力可言。

4、该规范制定过程中,很可能初衷仅为了结果的复现,而忽视了微生物的特征,最简单的道理就是它的动态性。

5、众所周知,即使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微生物检测过程中也没有必要、更不可能对食品样品批批进行所谓的复验。它仅仅是为了方法验证所设定的。

6、复验是为了再现原来的结果,是实验室质控的必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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