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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您绝招】中国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查什么?怎么查?一文搞定!
2024-12-03 18:46:48 点击量:
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而食品企业安全自查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通过安全自查,能够及时发现和查明各种安全隐患,并填补安全漏洞,有效避免不安全食品事件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既然是食品安全法的具体规定,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提高食品生产加工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那么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如何着手落实?如何制定合理有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谁来查?查什么?怎么查?...... 今天本网就与您一起来探讨一下。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自查目的及适用范围; 2、自查范围和内容; 3、部门分工及各自人员职责; 4、自查组织实施(包括自查准备、自查计划、自查频次、自查项目、自查实施、自查汇总、整改措施、自查报告、整改验收、紧急处置方案、自查档案管理等); 5、自查评价及结果运用(包括问题的原因分析、整改、制度的完善、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安全自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可分为常规自查和专项自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开展自查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自查工作;食品伙伴网质量服务部可以给予企业进行全程咨询指导,有专业的老师为企业提供服务。 常规自查 1、什么是常规自查? 常规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生产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开展的全面检查。 常规自查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生产企业的有关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食品标签标识、不合格品、回收食品、废弃油脂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管理等; (2)食品生产企业对常规自查发现问题的评价及整改情况;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查内容还应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 (4)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需要自查的其他内容。 2、开展常规自查频次: (1)风险等级为A、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自查1次; (2)风险等级为C、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自查2次。 季节性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季内尽快完成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专项自查 1、什么是专项自查? 专项自查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生产过程中持续有效保持某许可条件,或者根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或者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等情形,对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管理制度等方面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以自行开展自查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2、开展专项自查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开展专项自查: (1)发现存在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和食品安全问题的; (2)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反映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 (3)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 (5)抽检监测不合格或被约谈告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的; (6)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保障的; (7)生产企业认为需要自查的; (8)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的; (9)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需要专项自查的其他事项。 食品生产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但没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如实记录。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整改时间。 食品生产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部门报告。 因季节性或者其他原因停产半年以上的,恢复生产时应组织实施自查,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部门报告。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还应按照企业的自查频次数向所在地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部门报告对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自查情况。 自查实施重点 下面这69条食品生产企业皆应自查到位!您的企业做到了吗?请对照自查。 (一)自查组织实施情况 1.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自查方案。 (二)企业资质变化情况 2.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者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3.实际生产场所、生产的食品与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或相符。 4.工艺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施设备、食品类别及同一类别内事项、外设仓库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已向生产许可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报告。 (三)生产环境条件情况 5.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6.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7.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8.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9.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10.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11.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四)进货查验情况 12.查验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检验记录。 13.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14.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15.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 16.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17.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 18.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未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9.未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20.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21.未发现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22.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 23.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24.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25.未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26.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27.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28.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29.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五)产品检验情况 30.企业自检的,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按期检定。 31.不能自检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2.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进行检验。 33.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34.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六)贮存及交付情况 35.原辅料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36.食品添加剂应当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37.不合格品、召回食品、回收食品应在划定区域存放。 38.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仓储、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39.仓库温湿度应符合要求。 40.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真实、完整。 41.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42.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食品标签标识符合情况 43.标签上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符合要求。 44.标签上标识的成分或配料表符合要求。 45.标签上标识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符合要求。 46.标签上标识的保质期符合要求。 47.标签上标识的产品标准代号符合要求。 48.标签上标识的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49.标签上标识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符合要求。 50.标签上生产许可证编号。 51.委托加工食品标识符合要求 52.标签上标识的营养标签符合要求。 53.标签标识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八)不合格品、回收食品、废弃油脂管理和食品召回情况 54.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 55.建立和保存回收食品的处置记录。 56.建立和保存废弃油脂的处置记录。 57.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 58.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59.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九)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60.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 61.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 62.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63.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64.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65.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十)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 66.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 67.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68.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十一)其他 69.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需要自查的其他内容。比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最后 通过食品安全自查,咱们企业可以快速发现生产安全隐患,降低安全事故风险,预防问题食品的生产经营,追踪食品的流向,切断安全隐患源头,消除危害并减少损失,这么多好处,快快行动起来吧!
来源:食品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