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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规定退餐饮礼券不得加收费用 台中市查违规

2016-01-08 15:32:52  点击量:

    据台湾“中央社”消息,台中市消费者保护部门元旦前往台中国际旅展调查,发现2商家不符规定,仍于礼券票面记载退券需加收1成手续费;另有1家旅宿商家礼券订有使用期限,且履约保证期间不足1年,已要求商家改正。

台中市法制局长陈朝建表示,依卫生福利部公告修正的“餐饮业等商品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自今年1月1日起,餐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均须记载礼券面额及消费者要求退回礼券的返还价金程序,且退券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此外,不得再使用商家相互保证的履约保证方式,因为以往常见关系企业互保,如发生停、歇

业等情形,对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形同虚设。

主任消保官指出,此次旅展共有4家餐饮商家参展,其中有2家商家未符合规定,仍于礼券票面记载退券需加收1成手续费,已依消费者保护法,限期商家改正,而复检时其中1家商家,新增须整套礼券才能退券的不合理规定,已要求商家再进行改善。

另有1家旅宿业所销售礼券,因记载使用期限且履约保证期间不足1年,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除要求商家不得再销售外,并请策展单位注意,复检时已无再销售该不合规定住宿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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