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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通关】|中国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开始了!
2024-12-12 18:43:31 点击量:
登记注册地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重庆自贸试验区)的食品贸易流通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类企业(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为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两年内未受到过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行政处罚。 目前有30个品种作为药食同源进口试点商品。 (一)企业资质备案 拟开展试点业务的企业需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备案信息表; 2.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生产经营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海关注册登记证书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企业通过备案后,就具备进口“药食同源”商品资质了! 温馨提示: Tip1:试点企业在1年以内未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取消试点资格。 (二)办理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试点企业在办理进口通关申报前,向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备案清单》,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向企业开具《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三)进口通关 试点企业凭《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合同、进口提单、装箱单等材料,到隶属海关现场办理通关手续,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1.药食同源进口商品申报时需符合海关总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动植物源性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的要求,若植物源性中药材有注册企业要求的,还需在《允许进口境外植物源性中药材注册企业名单》中。 2.试点企业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承诺书,严禁将药食同源进口商品用于药品生产加工、销售或者对外流通。要建立进口药食同源商品全流程追溯的信息管理系统,详细记录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所有环节,台账保存年限不得少于两年。 3.试点企业每年12月底前,对进口药食同源商品采购、加工等情况开展自查,将自查情况报告自贸试验区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并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抄送至市商务委。 文章来源:重庆海关发布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