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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放心粮油"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014-08-20 11:34:37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心面"、"放心米"、"放心油"(以下简称"放心粮油")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质量和卫生合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心粮油"称号有效期3年,过期自动失效。如继续使用,需重新申请复查。

  第三条 在有效期内,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对"放心粮油"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业协会是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的委托监管机构,负责本省(区、市)"放心粮油"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报送监管报告及《"放心粮油"监督管理情况登记表》。尚未成立粮食行业协会的省(区、市),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商请省(区、市)粮食局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 监管工作内容包括:1、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是否合格;2、产品标签是否符合国家食品标签标准规定;3、产品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4、消费者和用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和评价;5、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对"放心粮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卫生检测,每年至少一次。检测工作由省(区、市)粮食行业协会委托省级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如质检机构不具备卫生检测条件,应委托省级卫生检测机构进行卫生检测。检测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检的方法。检测费用(含样品费)由受检企业负担。

  第六条 凡当年已经产品质量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查的"放心粮油"产品,以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为准,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在本年度不再对该种产品进行重复检测。如国家(或省级)监督抽查项目不包括卫生必检项目,需按本办法进行卫生检测。

  第七条 质量检测按照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进行,如执行企业标准,该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并须有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卫生检测按以下规定进行:1、面粉卫生检测的必检项目是过氧化苯甲酰,执行标准为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不得添加标准规定之外的任何增白剂。2、大米卫生检测的必检项目是黄曲霉毒素B1,执行标准为GB2761-81《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标准》。3、食用植物油卫生检测的必检项目是过氧化值,对花生油和玉米胚油应增检黄曲霉毒素B1,执行标准为GB15197-94《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用浸出法生产的一级、二级食用植物油,还应增检浸出油溶剂残留量,执行标准为GB2716-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4、必要时,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或省(区、市)粮食行业协会可根据情况增加卫生必检项目。

  第九条 "放心粮油"产品必须严格执行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凡添加过氧化苯甲酰等添加剂的必须在标签中标出。

  第十条 对检测不合格或不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或出现质量问题者,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性通知,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检查合格者,可继续保留"放心粮油"称号;情节重者(例如卫生检测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或整改不合格者或拒绝接受检测者,取消"放心粮油"称号,并给予通报。

  第十一条 企业在对"放心粮油"产品进行宣传时,应按照证书中标明的品种实事求是地进行宣传,不得将证书中未标明的品种笼统地作为"放心粮油"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二条 获得"放心粮油"称号的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上使用"放心粮油"标志。企业在销售网点悬挂"放心粮油"标牌(实物或照片)时,必须与证书(或证书复印件、照片)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擅自制作"放心粮油"标牌或将标牌转让、租借给其他企业,违者将取消"放心粮油"称号,并给予通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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